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采用資產負債表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按凈利潤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甲公司存貨計價方法為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其20×8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于20×9年4月20日批準報出,20×8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日為20×9年4月20日。在資產負債表日至20X 9年4月20日之間,甲公司發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以及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甲公司投資ABC公司5 000萬,擁有ABC公司l9%的股份。
ABC公司其余的股份分別由W公司、X公司、Y公司和Z公司持有,其中W公司持有ABC公司45%的股份,X公司、Y公司和Z公司平均持有剩余36%的股份。投資取得后,甲公司與W公司簽訂委托代管協議,由甲公司代理W公司行使其所享有的股東權利,W公司每年從ABC公司取得相應的股利。20×7年實現利潤為l00萬元,20×8年度,ABC公司實現凈利潤680萬元,且20×7、20×8年均未發放股利,于20×9年3月5日股東大會通過分派現金股利170萬元的方案,并于3月20曰實際發放股利。ABC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對于此項投資,甲公司除了在20×9年3月5日和3月20日所作的如下記錄外,無其他記錄:
借:應收股利 1 088 000
貸:投資收益 1 088 000
借:銀行存款 1 088 000
貸:應收股利 1 088 000
(2)20×8年間,甲公司對S公司出售一臺舊設備和一批自產的商品。舊設備的原價200萬元,已提折舊80萬元,已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萬元,當時按9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S公司;甲公司庫存商品的加權平均單位成本為100元,本期共銷售該庫存商品l0 000個單位,實際銷售單價為130元,該商品已計提跌價準備10 000元。設備及商品均已經發出,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已經收到。對于這兩項交易甲公司作了如下的記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1 000 000
累計折舊 800 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 000
貸:固定資產 2 000 000
借:銀行存款 900 000營業外支出 1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 000 000
借:銀行存款 1 521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3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1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990 000
存貨跌價準備 10 000
貸:庫存商品 1 000 000
(3)甲公司投資部門于20×8年12月25日與丙企業簽訂了轉讓甲公司的子公司——乙企業股份的協議,協議規定,甲公司將其所持有的乙企業55%的股份以18 00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丙企業。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同時,甲公司投資部門又與丙企業簽訂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規定,甲公司于20X 9年1月底以18 000萬元的價格購回已出售的乙企業毆份。20X8年12月28日,丙企業支付了全部購買價款,并辦理了股權轉讓等交接手續。
股權轉讓時,甲公司對乙企業股權投資的賬面數為:"長期股權投資——乙企業(成本)"賬戶的結余額為2 5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乙企業(損益調整)"賬戶的貸方結余額為5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乙企業(其他權益變動)"賬戶的借方結余額為900萬元。對于上述交易,無確鑿證據表明轉讓價格是公允的。甲公司于20X8年12月28日作了如下處理:
借:銀行存款 l80 0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乙企業(損益調整) 5 0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企業(成本) 25 000 000
——乙企業(其他權益變動) 9 000 000
投資收益 l51 000 000
假定稅法規定于20×8年12月28日確認轉讓損益,并計算繳納所得稅。
(4)20X8年5月份,甲公司與P公司發生經濟訴訟事項,甲公司被要求向P公司賠償各種損失金額共200萬元。由于案件比較復雜,至20×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而甲公司對其訴訟的前景也尚無法確定。在各方的努力下,20×9年4月4日雙方最終達成如下協議,由甲公司當日支付給P公司50萬元作為賠償,并承擔訴訟費用2萬元,P公司撤回起訴。甲公司并未在20×8年12月31日確認此項訴訟事件,而于20X 9年4月4日將此項賠償款確認入賬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500 000
管理費用 20 000
貸:銀行存款 520 000
(5)20×8年12月12日,甲公司就其欠M銀行的債務1 000萬元(長期借款本金900萬元,利息l00萬元,該借款為分次付息、一次還本)與M公司簽訂了債務重組協議,甲公司將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抵償債務。該項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為800萬元,評估確認價為950萬元,公允價值為900萬元。同時簽訂了資產轉讓協議,相關資產轉讓手續于20×8年12月31日辦理完畢。甲公司于20X 8年底,按債務重組的有關規定作了如下處理:
借:長期借款 l0 000 000
貸:無形資產8 000 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 000 000
假定稅法不認可債務重組中確認的營業外收支。
(6)20×8年初,甲公司從B公司經營租賃一條價值為1 200萬元的生產流水線,并已投入使用,但該生產流水線所生產的產品到20×8年度會計報告報出前都未完工。該租賃合同規定,租期為5年,前4年甲公司每年年末支付租賃費37.5萬元,第5年免租金。甲公司已支付了本年的租賃費用37.5萬元,并將所支付的租賃費用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作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375 000
貸:銀行存款 375 000
(7)假定所發現的甲公司不正確的會計處理均達到重要性要求,同時考慮對所得稅的影響
要求:
(1)指出上述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不正確的,并對正確的會計處理說明理由。
(2)對上述你認為會計處理不正確的交易和事項,請簡要說明存在的問題及理由,并作出調整處理的會計分錄。
正確答案:(1)事項(3)、(4)、(5)、(6)的會計處理均不正確,事項(1)、(2)的處理是正確的。 ①事項(1)應按成本法核算,甲公司的處理是對的。 理由:盡管甲公司僅擁有ABC公司19%的股份,但通過與W公司簽訂委托代管協議,使甲公司實質上擁有了ABC公司64%的股權,從而對ABC公司具有控制權,因此,甲公司對此項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②事項(2)處理正確。 理由:出售固定資產取得的價款與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益,計入營業外收支;對于出售商品而言,按售價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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