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2000年初在我國設立,經營期限12年,設立當年就盈利3萬元。該企業適用
2021-04-25
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2000年初在我國設立,經營期限12年,設立當年就盈利3萬元。該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30%,地方所得稅每年均按 3%征收。2006年初該企業的外商投資者分別將2004年、2005年分得的稅后利潤49.2萬元、53.6萬元用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該外商再投資應退的企業所得稅為( )。
A.13.20萬元
B.14.88萬元
C.17.44萬元
D.18.41萬元
正確答案:A該外資企業在2004年還在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2005年稅收優惠期滿,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再投資為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所以退稅率為40%,因而應退稅額=49.2÷(1-18%)×15%×40%+53.6÷(1-33%)×30%×40%=13.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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