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某企業轉讓一處2007年7月購置的辦公用房,轉讓時不能取得評估價格,原購房發票
2021-04-25
2011年3月,某企業轉讓一處2007年7月購置的辦公用房,轉讓時不能取得評估價格,原購房發票注明購房款300萬元,購入時繳納契稅9萬元,轉讓時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5.5萬元,繳納印花稅0.2萬元,上述金額和憑證均經過主管稅務機關的確認,則該企業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扣除的金額是( )。
A.314.7萬元
B.359,7萬元
C.374.7萬元
D.376.5萬元
正確答案:C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三年零八個月可以視同為四年。購房時納稅人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該房產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扣除的金額=300 ×(1+5%×4)+9+5.5+0.2=37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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