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企業),1996年8月在我國某經濟特區依法設立,經營期15年,適用企業
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企業),1996年8月在我國某經濟特區依法設立,經營期15年,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15%.該企業1996年—2003年的經營情況見下表:(單位:萬元)
年 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應稅所得額
30
-30
20
80
120
180
200
230
出口產值占當年企業產品產值
40%
50%
60%
70%
75%
60%
80%
2004年度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1-12月取得境內產品銷售收入3000萬元(12月份200萬元)、取得出口產品銷售收入5000萬元(12月份600萬元);企業內部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賓館,全年分別取得餐飲收入90萬元,歌廳40萬元;
(2)12月份外購原材料取得防偽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500萬元、增值稅85萬元;接受某公司捐贈貨物一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50萬元、增值稅8.5 萬元;
(3)12月份轉讓股票收益70萬元;轉讓國庫券收入30萬元;
(4)全年應扣除的銷售(經營)成本7300萬元(未含12月份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交際應酬費70萬元、技術開發費60萬元(2003年的技術開發費50萬元);經批準向本企業職工借款30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借用期限半年,支付了利息費用24萬元(同期銀行借款利率為5%);
(5)在“營業性支出”賬戶中,發生的通過民政局向災區捐贈50萬元,直接向某學校捐贈20萬元,資助相關聯的科研機構開發經費40萬元,自然災害損失30萬元(取得保險公司賠償5萬元);
(6)從境外分支機構取得稅后收益40萬元,在境外已繳納了20%的公司所得稅。
(注: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13%;地方所得稅不考慮;該企業選擇從1997年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
要求:按下列順序回答問題,每問均為共計金額:
(1)計算1996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計算1997年—2001年共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3)計算2002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4)計算2003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5)計算2004年應繳納的營業稅;
(6)計算2004年12月出口貨物應退還的增值稅;
(7)計算2004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總額;
(8)計算2004年所得稅前應扣除的交際應酬費;
(9)計算2004年所得稅前應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
(10)計算2004年所得稅前應扣除的營業性支金額;
(11)計算該企業2004年度境內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2)計算該企業2004年度境外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正確答案:3、【答案】 (1)1996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0×15%=4.5(萬元) 注:外商投資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得利潤而實際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當年獲得的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該企業選擇從1997年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所以1996年按規定計算稅額。 (2)1997年、1998年免稅,1999至2001年減半,稅率為7.5%. 1997年~2001年共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80-10+120+180)×7.5%=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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