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某公司與某外國企業于1997年合資新設立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收資
國內某公司與某外國企業于1997年合資新設立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總額4000萬元。該企業1997年至2002年自行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2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77萬元、1600萬元和2000萬元,均已按 “兩免三減”的規定繳納了所得稅。2003年6月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前4年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發現以下業務未按規定納入稅務處理:
(1)1999年10月進行技術改造,購置國產設備(金額350萬元,其中含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費50萬元),符合投資抵免所得稅的條件。
(2)2000年12月取得房屋租金收人200萬元。
(3)2001年,將賬面凈值600萬元的機器設備,用于對外投資,經雙方確認價值為680萬元。
(4)1999年7月發生的應付賬款20萬元,至2001年底仍無法與債權人取得聯系。
(5)2002年其他福利類費用實際支出80.4萬元,已知在稅前列支的工資總額為360萬元。
(提示:該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犯%,不考慮地方所得稅)
要求:
分別計算并說明該外商投資企業1999年至2002年應補或退的所得稅。
正確答案:(1)1999年應補或退的所得稅: 1999年購置國產設備可以抵免稅=(350-50)×40%=120(萬元) 由于1999年為免稅期,免抵額120萬元延續下一年度免抵,1999年無退補稅額 (2)2000年應補或退的所得稅 2000年租金收入應補營業稅=200×5%=10(萬元) 應調增2000年應納稅所得額=200-10=190(萬元) 2000年應納所得稅額=(700+190)×30%×50%=133.5(萬元) 扣除1999年國產設備抵免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133.5-120=13.5(萬元)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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